农村公益性墓都有哪些权利
农村公益性墓地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设施,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安葬亲人的场所,具有特殊的社会和文化意义。墓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核心内容,赋予使用权人一系列权利,以确保墓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。在本文中,我们将探讨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,包括权利的基础性内容、物权保护、转让限制以及与相邻权的关系。
第一,墓地使用权是墓地权利体系的基础内容,它赋予使用权人占有和使用墓地的权利,也是申请获得墓地的目的所在。使用权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法侵占或妨害行为,并且有权建造附属设施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,使用权人可以选择墓穴及其附属设施的面积、式样、颜色等,也可以根据墓区美化环境的要求,在墓穴周围进行植树种草等活动。
第二,墓地使用权受到物权保护。当墓穴或附属设施受到占有以外的妨害时,使用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、消除危险,以确保使用权的正常状态。如果通过排除妨害无法弥补实际损害,使用权人可以要求获得损害赔偿,包括精神损害赔偿。
第三,墓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。我国公墓管理规定禁止私自转让、预售和炒买炒卖。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墓地市场出现投机行为,保持墓地的公益性质,净化市场环境。然而,绝对禁止转让与墓地的财产属性相矛盾。因此,有限制的转让权利被承认,以实现墓地的合理配置和土地资源的节约。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,通常限于迁墓导致墓穴空置的特殊情况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,人口流动性增加,许多墓地会因为居住地或户籍的变化而导致迁坟。在这种情况下,墓地使用权人可以在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,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转让墓地使用权。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,应遵守相关登记备案程序。
第四,墓地使用权与相邻权相关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根据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墓地使用权作为对土地的一种使用方式,同样适用于不动产相邻关系。因此,墓地使用权人在建造坟墓或举行祭祀等活动时,应尽量避免对相邻土地或坟墓造成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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